二级学院贯彻“三重一大”制度若干规定
(浙中大纪〔2013〕2号)
为了更好地在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管理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健全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我校二级学院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民主化,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凡属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推荐选聘、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过党政联席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招生计划等方案的审定。
(二)学院民主决策、干部人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教育收费、物资采购、招生考试、资产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规范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三)学院向学校或上级推荐各类干部人才人选和各级各类业务项目。
(四)学院所属所、教研室、实验室等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选聘。
(五)院级奖惩事项的审定,校级及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六)学院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年度进人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人事方面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
(七)涉及学院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的审定。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九)预算内单项支出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未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的临时性支出预
算的追加。
(十)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合作办学事项的审定。
(十一)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该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一)学院在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学院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相关学术组织审议,认真听取和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涉及与党的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由党的总支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
四、保障机制
(一)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映并及时进行反馈。对尚未正式
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按年度向校纪委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同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职务推荐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下述情况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校纪委备案。
六、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