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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报备案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1-13   作者:   点击数:[]

江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报备案制度(试行)

(浙中医大纪〔2016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浙江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报备案的范围主要是校纪委办、监察处参与监督的事项:工程建设、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干部选聘、人员招聘、职称评聘、项目评审、招生录取及其他需要校纪委办、监察处监督的重要事项。

二、预报备案的内容包括监督事项内容,时间、地点等。

三、凡列入纪检监察监督事项范围的牵头实施部门(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向校纪委办、监察处报送《浙江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报备案表》和相关文件材料(包括工作方案、公告等)。

四、校纪委办、监察处在收到报备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向报备部门明确告知是否派人参与监督。

五、校纪委办、监察处对需要参与监督的事项,指派专人认真审阅报备材料,及时将监督意见与报备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对校纪委办、监察处提出的意见,报备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

六、对临时报备需校纪委办、监察处实施监督的事项,校纪委办、监察处一般不派人参与;确因情况特殊且工作需要的,经校纪委办、监察处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派人参与监督。

七、校纪委办、监察处只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合法性等进行监督。不参与实施部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实施部门对需要监督的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管责任。

八、校纪委办、监察处应加强对参与监督事项的监督管理,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