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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20   作者:   点击数:[]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浙中大党委发〔20105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控,有效提高学校预防腐败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高校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及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重点部位,抓住关键环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加大源头治腐工作力度,不断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全面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界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并及时对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进行考核修正。依托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环节,形成对预防腐败工作“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全校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重点是行使决策权、组织人事权、审批权、公共资源调配和使用权的部门及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廉政风险点的排查与公示

第五条  基本风险点位置。根据公共权力的特性及高校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特点和规律,确定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通过风险值测评后,由高到低确定风险等级。相关风险点位置包括六个方面:

(一)掌控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可能利用其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分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包括名誉地位),从中谋求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二)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行政和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四)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五)在高校发案频繁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六)其他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第六条  风险等级。根据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和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将廉政风险按三级划分。即:A类风险点(高风险级别)、B类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C类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划分风险级别的原则是:

(一)具备上述三项风险点及以上的岗位,确定为高风险点,即A类风险点。

(二)具备上述两项风险点岗位的,确定为比较高风险点,即B类风险点。

(三)具备上述一项风险点岗位的,确定为一般风险点,即C类风险点。

第七条  排查风险点。学校领导班子及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和工作实际,立足岗位,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从管理事项、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对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从学校、单位、岗位三个层面进行排查:

(一)查找学校风险点。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

(二)查找单位风险点。查找本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

(三)查找岗位风险点。各单位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通过自查自找、单位评议、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可能引发不廉洁甚至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环节和事项等方面的风险点。

第八条  确定风险点。学校风险点由校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单位风险点和岗位风险点,各单位讨论研究后上报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由校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书面反馈各单位,各单位再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修改、确定。

第九条  制定防范措施。校领导班子和各单位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各种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明确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一)针对学校风险点,重在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特别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针对单位风险点,重在围绕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二级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院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

(三)针对岗位风险点,重在完善并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及制定的防范措施,要编制目录,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与预警处置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作为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学校领导班子及全校各单位通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受理信访举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专项检查、效能监察、案件检查、责任审计、巡查、聘请监督员、访问师生员工等方式,开展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岗位工作人员也应及时向本单位或学校反映涉及本岗位的廉政风险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廉政风险信息分层动态管理。

(一)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依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预警处置措施:

对校级廉政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学校党政领导,并提出预警处置建议。

对各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采取信访约谈、发送防范建议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对其他在岗工作人员,要求其所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二)各单位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三)岗位工作人员获取的廉政风险信息,应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报告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并提出有关防范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预警处置结果报告制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及时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将处置结果报告个人所在单位或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四章  廉政风险的防控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就是针对排查的风险点,制定相关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防范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风险点的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对风险点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筑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自省自励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十六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整体要求,在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惩防体系工作中,要根据相关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制定对权力运行的管理和制约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监督、责权明确”的要求,加强对风险部门、风险岗位、风险事项的监督。对于A类风险点,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防、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参与监督;对于B类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对于C类风险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岗位责任人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接受主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将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每年组织检查考核。根据上级要求或学校工作需要,学校也可组织对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专项检查。

(一)检查方式分为个人自查、单位自查及学校组织检查。

(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岗位及个人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基本情况、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风险化解处置情况等。

(三)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四)学校应将检查、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依据反馈情况及时修正完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其他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和责任区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

领导干部要将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将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及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学校将对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并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督,促其整改。对实施廉政风险防范措施不力,致使本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及时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制度,不断加大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力度。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校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负总责。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情况,对各自分管单位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排查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范措施,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基本信息表》、《浙江中医药大学岗位风险点排查登记表》,及时报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含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及时报送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