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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30   作者:   点击数:[]

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浙中医大党委发〔2017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民主监督,完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校纪委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任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范围为在职或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众等,学校中层干部不在聘任范围之内。

各二级党组织一般聘任1名党风廉政监督员,规模较大的单位党组织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进行增聘。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条件为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政策水平,为人正直、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热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愿意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能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地行使监督权利;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学校声誉的不良行为作斗争;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学校情况,关心教育、医疗事业发展。

()身体健康。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监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情况。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纪委了解和掌握所在二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学校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 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反映党内外干部群众对所在二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学校对群众关心问题的处理情况或整改情况,协助学校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第七条 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学校党委、纪委反映所在二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监督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行为。督促教师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廉洁从教的情况。监督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医务人员日常医疗行为,督促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廉洁从医情况。

第九条 参与研究和起草有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的研讨,接受学校党委、纪委委托的听取意见、专项调研、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反映党内外干部群众对学校党委、纪委自身建设和执纪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执纪监督问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向党内外干部群众宣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规定。向学校党委、纪委推荐身边的廉政勤政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条 每年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一次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三条 有权对本单位下列问题进行了解,并向学校党委、纪委反映

()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和“六项禁令”、教育工委“24条规定”和学校有关作风建设规定的。

()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高校师德“红七条”禁行行为等师风建设行为的。

()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其他卫生行业行风规定的。

()因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在工作中有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行为的。

()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侵犯群众利益的。

()违反其他各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制度和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权对未得到及时答复的所提意见、建议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有权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违纪现象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可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或校纪委报告。

第十六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干扰、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学校党委、纪委反映,要求给予保护,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可以参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座谈、理论研讨、案件分析等有关会议。有权参加有关监督业务的培训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等文件的学习。

 

第五章  义务

第十八条 在各项监督活动中,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依法依规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及时准确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坚持原则,敢于同党内外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风党纪、政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为维护党纪、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工作。

第六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到期未被续聘的,即自然解聘。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聘任,由各二级党组织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和本人意见后,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建议名单送交校纪委办,经校纪委审核,报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二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党委可提前解聘监督员:

()在任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学校安排的活动或任务的。

第二十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向校纪委提出解聘申请,报校党委审定同意,可提前解聘。

第二十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调离学校时,其聘约同时解除。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重新选聘党风廉政监督员。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每年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不允许刻意刁难、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由党委、纪委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监督,积极支持他们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让他们能“知情”,以便监督;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要注意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他们的权利,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中医药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浙中大党委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