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公室(审计处)
学校主站  |  加入收藏 
 首页  部门简介  廉政要闻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校内制度  廉洁文化  警钟长鸣  资源下载  举报方式 
  校内制度
 
 纪检制度 
 审计制度 
  纪检制度
首页 > 校内制度 > 纪检制度 > Content
 

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20   作者:   点击数:[]

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浙中大党委发〔200920号)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2、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重要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质量监控、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成果奖励、招生就业等重大事项。

5、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转让、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条件建设等重大事项。

6、直属附属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风建设、医疗质量、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

7、人员编制、人才引进、人事调动、师资培养、职称晋升、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8、学科专业建设整体方案与规划,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建设方案;推荐或确定各级重点学科专业,硕士、博士授予权学科申报。

9、年度预算计划、决算报告、经费定额、经费使用、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10、对外交流合作对象、项目、计划,审批相关人员的出国(境)访问、学术交流等重大事项。

11、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办产业发展规划与目标等重大事项。

12、综合治理和稳定的重大事项。

13、其他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4、干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中层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招标。

2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图书采购立项招标。

3、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4、国内外合作的重要项目(含合作办学)。

5、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6、校办企业的重大经营项目。

7、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8、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21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所需资金。

305万元以上的困难补助金、慰问金、抚恤金的使用。

二、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根据党内规章和有关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
   (一)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讨论通过;
   (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 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 其他
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涉及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按照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五、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