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设立“小金库”的实施意见
(浙中大发〔2009〕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1999〕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小金库”是指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包括各类长、短期办班收入,与校外联合办班的分成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款,赞助款,代收代管收入,各类管理费,手续费,劳务费,咨询费,报名费,考务费,注册费,经济往来中的让利及公房、设备、场地出租出借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等对外服务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财务账内的行为。
第三条 见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 预防、约束机制
第四条 预防“小金库”责任制。主管校领导、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各学院(所、部)、各处室的负责人以及各级财务人员与经费主管人员都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管理,层层防范。各单位、各部门履行预防“小金库”责任制的情况须纳入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范围。
第五条 立与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对在教学、科研和提供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的监督。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稽核,共同防止收入的流失和资金的转移。
第六条 强和规范收费管理。教育收费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具体收费申报程序和收费管理必须按照《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0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步规范票据管理。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管理全校的收费票据,各单位、各部门所有的收费,统一向计划财务处领取相关收费票据,并按计划财务处票据领购、使用登记、票据核销规定的管理程序办理。所有白条或自行购买的收据均视为非法票据。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八条 委、监察室有责任会同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人员,及时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举报问题的单位、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并做出严肃认真的答复和处理,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化审计责任意识。审计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
第十条 化财务二级管理意识。计划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实行二级财务管理的单位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章 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于管理不力、监督不严而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小金库”的单位、部门,学校将严格按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精神,全额没收“小金库”款项。
第十二条 制造“小金库”、参与“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员,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外,还将在校内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相应惩罚。
第十三条 “小金库”问题,无论何时被发现,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追溯处理。
第十四条 对放任、纵容设置单位“小金库”行为的分管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中医学院坚决制止“小金库”实施意见》(浙中院发[2005]1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浙江中医药大学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