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是高校的核心竞争力,科研经费是其发展的命脉,若出现监管失位、使用不当甚至腐败问题,将破坏学术生态,动摇科研根基。全体高校科研人员和管理者必须深刻认识到科研经费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廉洁自律责任意识,严格规范经费使用流程,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挪用滥用等违规行为,确保科研经费真正服务于科技创新,让科研回归求真务实本色。
某高校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问题。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某高校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问题。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某高校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问题。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某高校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问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某高校原教授张某某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问题。张某某利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某高校原教授胡某某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问题。胡某某作为学校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期间,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违规报销经费问题。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科研经费管理事关科研诚信根基,事关学术声誉尊严,事关国家科技投入效能。 以上案例的违规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经费使用、经费存放等环节,有的是虚列支出、套取挪用,将科研经费视为“私人钱袋”;有的是疏于管理、公款私存,背离求真务实的科研初心。 这些行为破坏了科研经费的公共属性,损害了高校和科研工作者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与信任危机。全校教师务必以案为鉴,严守纪律红线,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做到规范高效、廉洁自律,让每一分科研经费都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