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党委):
根据《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纪〔2018〕116号)的要求,现对我校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科级及以上干部、六级及以上职员,以及上述范围内党的十八大以来离退休的人员。
二、自查重点
党的十八大以后发生或延续的、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主要有: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三、自查要求
各党总支(党委)要明确本单位承担自查填报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自查填报工作。每名自查对象填写《领导干部违规参与资金借贷情况自查报告表》,填写完毕后,在承诺栏上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违规情况的,也要进行“零报告”并签名承诺。
各党总支(党委)承担自查填报工作的责任科室于11月19日16:00前将自查报告表收齐后交校纪委办,联系人:姜晓燕;联系电话86613530。
附件:1. 领导干部违规参与资金借贷情况自查报告表
校纪委办
2018年11月12日